编者按
8月22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针对假期中易发、多发的未成年人游乐场所安全问题,从近年来审结的涉未成年人案件中选取4件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向社会公开发布。
其中,西安中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审理的“王某某诉某儿童乐园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入选该批典型案例。
案情摘要
王某某未满6岁,其母亲在某儿童乐园办理了会员。某日下午,王某某独自进入玩耍时,被儿童乐园内的旋转座椅砸中鼻子,送医诊断为鼻骨骨折,花费医疗费数千元。该儿童乐园内多处张贴有安全通知,并写明“每位幼儿需一名家长陪同,请看管好孩子,如因家长看管不力发生意外,本乐园概不负责。”但相应的儿童游乐设施入口未有管理人员检查。王某某起诉要求某儿童乐园赔偿其各项损失1.6万余元。
裁判结果
Law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儿童游乐园在明知王某某没有家长陪伴的情况下,放任王某某进入游乐场地,且未配备工作人员对使用各项游乐设施的儿童进行必要的引导,导致王某某受伤,某儿童乐园具有明显过错,其应承担主要责任。王某某为不满6周岁的幼童,正是活泼好动而又缺乏危险意识的时期,但其监护人却放任王某某独自进入游乐场内玩耍,监护人对王某某的受伤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人民法院根据过错程度,酌定由某儿童乐园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典型意义
Law
当前,儿童游乐场所发生安全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热点。该类场所儿童聚集,较其他公共场所发生安全事故的风险性更高。经营者除张贴安全提示外,还应采取严格准入、加强安全巡逻等一系列引导措施。不能仅以张贴了安全提示就不采取相应措施而完全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