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小店藏赌机,小利酿大错!便利店老板获刑!

2026-07-30


一些街边商户心存侥幸,认为在店内摆放几台老虎机,靠电费、小额分成赚点零花钱只是小事,算不上违法犯罪。殊不知,这种看似不起眼的“增收方式”,早已跨越法律红线,涉嫌刑事犯罪。本期以案释法,博望法院通过近期审理的一起开设赌场案,带大家厘清法律边界,警惕身边的涉赌陷阱。


案情回顾

小欣经营一家便利店,为谋取私利,以营利为目的,允许一名陌生男子在店内摆放两台具有赌博功能的老虎机,供顾客参与赌博活动。该老虎机支持二维码扫码充值,小欣还主动协助参赌人员,通过视频核验积分、办理退分提现等相关操作,为赌博活动提供完整配套服务。

经查,该案累计有14人次参与赌博,涉案赌资达11万余元。小欣以每月300元电费及比例分成的方式获利,共计非法获利4000元。看似小额的收益,实则触碰了法律红线。

法院审理认为,小欣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最终依法判处小欣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法官说法

开设赌场罪并非局限于专业赌场,商铺内放置赌博机具、为赌博提供场地和运维服务、从中牟利,均属于开设赌场行为。此类行为极易滋生不良风气、诱发违法犯罪,扰乱社会治安和市场秩序。提醒广大经营者,切勿因小利触碰法律底线,坚决杜绝各类赌博相关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经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编辑整理 | 游艺风 lulu  

文章来源 | 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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